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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培育企业 |
发布时间:2014-12-08 00:48:01点击率: |
创新型培育企业 申报要求: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究开发经费核实规范,信用良好。 (二)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中依靠技术创新发展,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制药企业需通过国家GMP认证。 (四)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2项,或拥有与主营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不少于1项且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五)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含5亿元),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六)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含硕士学历)不低于15%。 (七)重视技术创新,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比较健全。 配套奖励: 认定当年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新型培育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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