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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
发布时间:2014-12-08 00:44:36点击率: |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 申报要求: 申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活动;(二)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三)加工制造技术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四)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六)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权或母公司品牌; (七)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列入超标或违规排放黑名单,被节能管理工作机构勒令整改,未通过人力资源、工商部门年审,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被海关部门列为C、D类监管,被检验检疫部门列为三类、四类监管的企业不得参评。 申报时间: 每年10月份 配套奖励: 市政府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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